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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出軌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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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出軌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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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出軌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誰

法院判決孩子撫養權的依據,主要是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考慮。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等等。


二、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


三、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


四、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五、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