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管轄權的法院是什麼意思
一、婚姻無效管轄權的法院是什麼意思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2021年1月1日將要實施的《民法典》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二、宣告婚姻無效的條件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現實生活中,由於當事人弄虛作假、欺騙婚姻登記機關或者婚姻登記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當事人也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成為夫妻。從完備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角度出發,《民法典》對無效婚姻作出明確規定。
所以綜上所述,當婚姻雙方的當事人,即夫妻雙方發現自己的婚姻出現婚姻無效情況的時候,一定要提起離婚訴訟,而且要注意法院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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