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如果具體的一個犯罪行為,在刑法當中所規定的法定最高的刑期,不滿5年的話,那麼一般情況下經過5年的訴訟時效就不再進行追訴了,如果是已經超過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麼需要經過15年的訴訟時效時間。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最新刑事訴訟時效司法解釋全文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二、怎麼計算刑事犯罪追訴時效
1、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裏所説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連續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或持續犯。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我們國家民事方面的一些權力行使的時候,是有一個訴訟時效規定的,當然在刑事訴訟當中也是有這樣的一種規定,但是並不叫做訴訟時效,而是在法律術語當中是為追溯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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