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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刑法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斷刑法規定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斷刑法規定是什麼?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刑事犯罪是屬於連續的犯罪或者是持續的犯罪,訴訟時效是從最後一次犯罪行為結束後開始計算的,如果在追訴時效內又重新犯罪的,追訴時間重新開始計算,這就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除了訴訟時效中斷,還有訴訟時效的延長,追訴時效的延長一般是指不受限制,例如司法機關、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後,無論經過多久都會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的除外。

二、民法訴訟時效中斷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對於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當權利人或者是義務人履行的自己的權利或者義務時,那麼法律時效就會進行中斷,訴訟時期就會重新就行相關的計算。重新計算之後如果權利人再次起訴義務人的話那麼訴訟時效將會進行重新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