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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一、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只要構成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聚眾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首要分子,殘害無辜居民多人的;掠奪無辜居民財物數額巨大的,殘害無辜居民手段惡劣的,嚴重影響我軍軍事行動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殘害大批無事居民的,殘害無辜居民手段特別惡劣的,掠奪無辜居民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嚴重影響我軍重要軍事行動的,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等等。

二、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罪的認定條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戰時羣眾工作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戰時在軍事行動地區,實施了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居民財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為軍人,且是參加軍事行動的軍職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殘害無辜居民、掠奪無辜羣眾的行為,侵害了無辜居民的人身、財產權利,違反了我國法律、軍紀,危害了我軍作戰利益,卻故意加以實施。那些確實出自於軍事行動需要而取用、毀壞軍事行動地區羣眾財產的行為,不應認為具有主觀上的罪過,不構成本罪。

三、區分本罪與搶劫罪、搶奪罪的界限有哪些?

1、主體要求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參加軍事行為的軍職人員;而搶劫罪、搶奪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犯罪行為發生地點不同。本罪只能發生在軍事行動地區,而搶劫罪、搶奪罪沒有地區限制,可以發生在任何地區。

3、侵害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軍事行動地區無辜居民羣眾的財產;搶劫罪、搶奪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地區的公私財產。如果軍職人員在非戰.區搶劫或者搶奪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則應當按照本法的規定,以搶劫罪或者搶奪罪論處。

綜合上面所説的,戰時掠奪居民財物的情形是比較惡劣的,不僅擾亂了戰時羣眾的工作管理秩序,也會讓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失,只要實施此行為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