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強制羈押嗎,羈押有關的規定有哪些
羈押是對於是剝奪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狀態的一種形式,對於羈押的原因有很多種,但是羈押的話地點是不限的,是處於偵察階段的,但是不可以隨意羈押,那麼下面就有本站的小編為您來解答對於法律規定的羈押相關資料,可以強制羈押嗎?等問題。
一、《看守所條例》第十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二、逮捕羈押的時間是多長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後的偵查期間最長可以達到7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偵查期間屆滿後就要移送給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提起公訴後,檢察機關可以補充偵查一次,期限為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後重新提起公訴,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簡易程序的審限是20天,普通程序的審限是一個月,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經高院批准,可再延長一個月。
所以在進入法院程序前,最長的羈押期限是10個半月。進入法庭審理後最長羈押期限要以審理程序來定,簡易程序是70天,普通程序是6個月。
三、羈押的定義
在我國,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留置室不是專門的羈押場所,它可以是派出所的一個屋子,也可以是刑警隊的一個屋子,是隨意的一個屋子,也就是偵查、盤問階段完全由偵查人員自行來控制。
以上資料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關於可以強制羈押嗎?這個問題的解答,羈押是需要正當理由的,而且羈押是有期限,並不能無限期羈押,而且對於羈押人的健康因素是有明確規定的,所以羈押是不能隨便進行的,如果在羈押期間有什麼問題,可以到本站官網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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