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後逃跑又投案的算作自首嗎?
一、自首後逃跑又投案的算作自首嗎?
自首後逃跑又投案的是不能算作自首行為的。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投案自首的概念是什麼?
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後自動投案的時間。審理時會從輕或減輕處罰,自動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説服然後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後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辦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經過不算自首,如交代了執法機關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
從法律意義上來説,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但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從時間上來説,投案在前,自首在後。
三、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關於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穩定,保護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在逃犯罪人員一個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限令所有在逃犯罪人員,在規定期間內到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
(二)在逃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
(三)在限令期限內,自動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員,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四)在逃犯罪人員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理。
(五)在逃人員投案自首後,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六)脱逃的服刑人員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等犯罪刑事責任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七)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投案自首人員,依法從寬處理,具備條件的,可適用非監禁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八)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原則上給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九)凡知悉在逃犯罪人員情況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進行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將嚴格為檢舉揭發人員保密,並對其依法予以保護。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提供重要線索,使司法機關及時抓獲在逃犯罪人員,並得以偵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對檢舉揭發人員進行威脅和打擊報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為在逃犯罪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等幫助其逃匿,不得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在逃犯罪人員。如果查實,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凡在通告期間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畏罪潛逃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堅決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緝捕歸案,並依法嚴懲。
(十二)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自首是一種受到鼓勵的行為,犯罪嫌疑人如果在自己或者他人的勸説下能夠對自己犯下的罪行爭取自首,法院將會根據實際情況減輕責罰。如果惡意躲避,一旦被公安機關抓獲將會受到比原本更加嚴重的刑罰,因此國家是鼓勵自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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