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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與自首的區別是什麼

刑法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罪犯出於本意,向公安機關承認犯罪事實,自首是指犯罪案件被發現,尚未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自動投案在前,自首在後,自動投案是指犯罪行為沒有被發現,罪犯出於本意供述犯罪行為。
主動投案是構成自首的基本條件,如果投案後不如實供述,也不構成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投案與自首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