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的終身監禁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修正案(九)》的終身監禁規定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九)》的終身監禁規定是終身監禁,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緩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1、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2、《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裏,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3、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裏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二、終身監禁的特點是什麼?
1、只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2、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的罪犯,可依法減為無期徒刑;
3、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三、終身監禁包括哪些類型?
(1)絕對終身監禁。
對於某些犯罪一些國家在立法上規定了絕對終生監禁,法官沒有任何刑罰選擇權,比如英國的謀殺罪。
(2)裁量終身監禁。
對於某些犯罪終身監禁是選擇刑,具體是否適用由法官決定。大部分終生監禁立法採用此種方式。
(3)無假釋終身監禁。
要求終身犯必須服刑終身,不能適用假釋,但允許減刑或赦免,澳大利亞一些地方採用此種規定。
目前我們國家法律當中對終身監禁是有規定的,但是是在一些特殊類型的犯罪行為能夠體現,比如説適用嚴重的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刑執行的情況之下,應當是根據具體的情況來衡量適用終身監禁。也就是被減為無期徒刑之後,不能夠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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