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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禁止令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九禁止令是什麼?

當今時代是一個法治社會,處處都可以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法律在保護我們權益的同時,又制約着我們的行為,既然我們身在其中,所以瞭解一些法律知識,對於自身是很有用處的。因此,為了方便大家閲讀了解,小編將法律規定的刑法修正案(九)禁止令的執行方式進行歸納介紹,請大家往下閲讀。

《刑法修正案(九)》禁止令

《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條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其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內、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關於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對禁止令的適用範圍、執行方式等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如下:

(一)適用對象:

“二犯”----管制犯、緩刑犯

(二)執行方式:

禁止“三個特定”,特定活動;特定區域、場所;特定的人。

1、禁止從事特定活動:

(一)禁設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利用設立公司等方式從事犯罪活動的);

(二)禁證券交易、貸款、票據、信用卡(涉證券、貸款、信用卡等犯罪的);

(三)禁特定經營活動(如禁任職務、職業等);

(四)禁高消費(刑事附帶民事未賠償、未退贓退賠、未繳罰金的);

(五)禁其他活動(兜底條款,如飲酒、駕車、吸食麻醉品等)。

2、禁止進入特定區域、場所:

(一)禁入娛樂場所;

(二)禁入大型羣眾性活動場所(預計人數1000人以上)----批准可入;

(三)禁入校區、幼兒園區及周邊(周圍200米範圍內)----批准可入;

(四)其他確有必要禁入場所(兜底條款)。

3、禁止接觸特定的人:

(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二)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三)檢舉、控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4、同案犯:

(一)其他可能受其侵害、滋擾的人或可能誘發其再犯的人。

(三)執行期限:

與管制、緩刑期相同,也可更短,但管制的不少於3個月、緩刑的不少於2個月,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可不受限。

以上內容就是關於《刑法修正案(九)》禁止令的執行方式的相關介紹,法律對於禁止令的執行方式規定了三個特定,每個特定對應不同的地域、場所和人,凡是觸及此類,法律將依法對其進行懲處。其中具體的特定內容,本站小編在上文都有詳細的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更好的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