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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財罪和尋釁滋事罪區別是什麼?

毀財罪和尋釁滋事罪區別是什麼?

一、毀財罪和尋釁滋事罪區別是什麼?

他們之間的區別在於:

客體:”故意“是公司財產所有權,而“尋釁”是公共秩序、他人財產權利

客觀方便:前者是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後者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動機:前者是有現實起因。後者是某種扭曲的心理

目的:前者是毀壞財物。後者是發泄負面情緒

對象:前者是有針對性。後者不確定

二、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故意毀壞財物罪量刑標準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也可以這樣説,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毀滅或損壞公共財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物。使某項財物的價值與效用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的行為。此罪的構成特徵是:一是主體方面特徵,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毀壞個人財物,導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壞生產、經營設備設施,造成停產或經營停止,引起重大損失,破壞手段極其惡劣的,等等。

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故意毀壞財物罪還有尋釁滋事罪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同,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具體分析還有定罪處罰,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標籤:財罪 尋釁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