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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區別

故意傷害罪主體與尋釁滋事罪主體範圍不同。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範圍包括十四周歲至十六週歲和十六週歲以上的兩類。前者主要為重傷承擔刑事責任,而後者則包括對輕傷和重傷都承擔刑事責任。因而其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年滿十六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與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但兩罪的故意內容有重要差別。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故意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結果來確定是輕傷、重傷或者傷害致死來處理。尋釁滋事罪的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公共秩序的危害結果,而積極希望並促使這種結果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

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