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證據不足不批捕已賠償是否可以?
一、尋釁滋事證據不足不批捕已賠償是否可以?
尋釁滋事證據不足不批捕已賠償是可以的,應當在五日內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一併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刑訴法》第70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一百零五條對公安機關要求複議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逮捕部門辦案人員複議,並在收到提請複議書和案卷材料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並將執行回執在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因此,檢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但公安機關仍可依法採取其他相應的強制措施。
二、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如何救濟?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捕決定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它處理決定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刑事判決的申訴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且正在執行中的刑事判決的申訴。按照此規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決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時對不逮捕這一決定難以得知。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日常生活當中不管是尋釁滋事的行為還是其他類型的犯罪行為,在調查過程當中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存在者批准逮捕的情況,完全是可以要求批准逮捕的,這是需要由檢察機關作出相關的決定的,當然了,如果説確實是屬於不能夠批准逮捕的情況的話,可以做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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