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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是什麼?

尋釁滋事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是什麼?

在生活中,會有一些小混混或一些無業遊民經常調戲路人,或毆打他人等一些行為。在我國的法律上,有這麼一條規定,行為人為了發泄自己的情緒,或是從另一種的程度上尋找刺激而發生蠻橫或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被定尋釁滋事行為。那麼,尋釁滋事檢察院不批捕的情況具體有哪些?又是怎麼立案的?

一、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 [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入罪條件:

根據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三、鑑別方式: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關於尋釁滋事檢察院不批捕捕的情況以及法院判斷尋釁滋事行為的依據方式在本篇文章已經完全表現出來了。建議大家還是不要有僥倖心理,檢察院的批准方式絕對公平,公正。當然,既然發生了此類行為,就應當對其行為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重新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