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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怎麼認定的?

一、立功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立功是怎麼認定的?

1、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並經查證屬實的。犯罪分子被羈押或者歸案後,不僅如實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而且還主動地揭發其他人的犯罪行為,包括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這種揭發必須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如果經過查證,發現其揭發的情況不是事實,或者無法證實,或者不屬於犯罪行為,則這種的揭發不是立功。

2、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偵查機關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應是指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線索,即能夠證明犯罪的重要事實、犯罪人或者有關證人等。提供的重要線索必須是實事求是的,司法機關能夠據此查明犯罪,偵破案件。如果經過偵查,發現提供的線索不實,或者無法證明發生過犯罪,或者不屬於犯罪行為的,就不應當認為是立功。

二、立功的處罰

對於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刪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即“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其主要是考慮到“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過於輕縱寬緩,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

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三、非法獲得的舉報線索是否立功

規定: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標籤:認定 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