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減免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立功減免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規定立功的確可以減免一定的處罰,但是並沒有固定的標準,只是法官可以在原來應該判決的刑期上經過慎重考慮後酌情減少一點。而且立功也要區分罪犯對本案查破的貢獻有多大,所以法律上也規定了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兩種情形。
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所稱“重大犯罪”、“重點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
二、立功的認定
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為。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為立功:
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三、立功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因此,構成立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立功的時間是指立功表現發生的時間。立功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人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是在其歸案以後判決宣告以前。立功的時間是量刑階段的立功與行刑階段的立功的主要區別。行刑階段的立功,是指刑罰執行過程中的立功表現,具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獲得減刑。而作為量刑制度的立功,是一種發生在量刑階段的立功,是判決宣告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情形,因此它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
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第1款的規定,立功表現為以下兩種情形: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瞭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
(1)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
(2)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脱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
(3)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等。
對於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
綜上所述,嚴苛的法律並不是以處罰有過錯的罪犯為唯一的追求,更多地是給罪犯一次重新改正的機會,如果罪犯可以在確定是有罪而且面臨處罰的情況下,依舊可以主觀上認識到自己已經犯罪並且作出了立功的行為就可以得到一定的處罰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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