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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如何認定的

立功是如何認定的
立功與自首是我們在做刑事辯護工作的過程中最希望爭取到的。
自首是指在未被公安機關抓獲的情況下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案情。因此,自首相對來説沒有辦法爭取,是一個事實情況。但立功卻是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憑藉自己的意志爭取的。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嫌疑人的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辦過程中,如果能主動提供案件線索,幫助司法機關抓獲尚未到案的同案犯,都可以被認定為立功。
除了同案犯之外,嫌疑人還可以舉報其瞭解的其他尚未被司法機關偵破的案件,如果能夠偵破查證屬實,舉報人同樣可以被認定為立功。
因此,立功的認定還是比較容易的,只要是嫌疑人協助抓捕同案人員或者舉報其他犯罪行為,只要被查實就可以認定。
立功是法定減輕情節,爭取立功是犯罪嫌疑人表示自己真誠悔罪的一種重要表現。只要被認定,案件就可以得到一個非常理想的辯護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標籤:立功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