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一、立功和重大立功的審批程序是什麼?
1、認定犯罪行為人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由分管區召開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管區審核評議,提出建議,報送監獄獄政管理部門審查。分管區和管區的集體評議,應當由書面記錄,並由與會人的簽名。
2、管區收到分管區擬認定犯罪行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材料後,應當召開管區長辦公會,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獄政管理部門審查;管區長辦公會議審核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
3、監獄獄政管理部門收到擬認定犯罪行為人具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材料後,應當按照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1)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完備和規範;
(2)事實和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是否符合法定立功、重大立功的情形;
4、獄政管理部門對擬認定犯罪行為人立功、重大立功的材料審查後,應當出具審查意見,連同管區報送的材料一併提交監獄評審委員會審核。
二、立功表現: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關於減刑的相關規定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可見,對於整個立功的審批程序,基本上都是監獄之間的這些管理部門逐步進行審查的,當然,最終認定是否構成立功的是評審委員會,即便確認了立功表現,這種立功表現相對應的可以減刑幾年,這也得經過討論以後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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