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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到判刑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刑拘到判刑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一、刑拘到判刑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並不存在“刑拘到判刑最長不得超過多久”這個問題,這是因為現行刑事法律對於此類時間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形下,從刑拘到判刑的時間一般是5-6個月,最長可近19個月(特殊情況下時間更長),具體的時間如下:

1、刑事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逮捕、偵查: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3、審查起訴: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法院一審:一般是2個月,最長3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若檢察院不抗訴、被告人不上訴的,案件到法院一審即判刑結束。

5、法院二審:一般2個月,最長4個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拘留37天后是不是必須判刑?

1、拘留37天后並不是必須判刑,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強制措施,是否涉嫌觸犯《刑法》,先由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進行偵查,認為不構成犯罪的撤銷案件;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檢查院移交案件,建議提起公訴再由檢察機關審查案件;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退回偵查機關,此時就將解除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認為構成犯罪的,則向對口的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判決是否構成犯罪。

2、37天刑事拘留期滿後,有兩種可能:一是無罪釋放;一是批准逮捕,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不會在刑事拘留期滿後直接判刑;就是從檢察院提起公訴到法院宣判,一般還要一個多月或兩個多月甚至更長,這要看案情的複雜程度。

刑事案件的現行犯、或者是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之後,是有可能會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的。但被拘留後並不一定會被法院判刑,再者即使被拘留者之後會被法院判處承擔有期徒刑等的刑事責任,在被拘留的時候,也並不能確定具體法院什麼時候開庭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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