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不管是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法律中都規定了具體的期限。相關部門在採取這些強制措施的時候,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確定具體的時間。那麼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一、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多久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這裏的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住所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者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做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監視居住地點在哪裏
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監視居住的場所為“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説,監視居住的場所為指定的“居所”。我們認為,所謂的“住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連續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為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場所;而行政拘留所是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場所,行政拘留是一種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
如果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羈押。所以,對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為監視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上文的表述,我們可以知道法律規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當然這僅僅是指每個有權利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機關,在作出監視居住時的期限規定,如果三機關都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話,那麼最長可以達到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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