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三個機關哪裏受理集資詐騙?
我國司法體系比較完善,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往往各司其職,共同服務、然而,由於部分違法犯罪行為比較複雜,涉及到很多其他的法律條文,因此,國家法律對於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對於歸屬案件定論,由哪裏來審理都需作出明確的規定。那麼,今天,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是關於哪裏受理集資詐騙的相關知識。
一、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受理
根據意見要求,對於相關案件訴至法院的,要堅持“依法、高效、統籌”的處理原則,在堅守法律底線的前提下,依法快速審理、執行相關民商事案件,統籌協調好公正司法和服務大局的關係。要嚴格按照立案登記制改革的要求,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相關案件依法及時受理和審理;強化訴訟引導,對涉嫌經濟犯罪的,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解決。
二、法院
對於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三、公安機關受理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四、公安機關、檢察院
近年來非法集資案件花樣繁多、手段翻新,且有跨區域、網絡化等趨勢。面對如此紛繁複雜的案件,靠民事法官有限的權力,很難達到受害人期待的民事救濟效果。 尤其是在對嫌疑人有關款物財產的查扣、對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方面,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執行能力比民事法官更勝一籌。警察的介入,能夠在第一時間及時有效地控制嫌疑人、查扣財產,遠比民事訴訟來得直接快速。
根據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院一般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公安機關和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的辦理效率的工作水平較高。因此,符合受理、立案、起訴標準的集資詐騙案件一般是報於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公安機關案情審查結束確立立案再報與檢察院,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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