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火災刑事責任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火災刑事責任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火災刑事責任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火災刑事責任法律規定是在刑法條文當中的第115條當中,如果是放火或者是以其他的方法導致人員受到傷害,將會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的這樣一種規定,這實際上就是火災方面的一種刑事方面的處罰,失火罪它的立案標準是情節比較嚴重。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失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失火罪的情節輕重,最高法院沒有制定統一的標準,但是,《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和立案標準》中規定: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公安廳聯合制定《關於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導致死亡3人以上;

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4、燒燬30户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

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

6、人員傷亡、燒燬户、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

(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3、燒燬15户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

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

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情況之下是存在着火災的狀況,火災如果不是人為造成的話,那麼無需承擔責任,如果是由於過失引起火災,並且情節比較嚴重的也會被判處一定的刑罰,因為失火罪它涉及到的主體危害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