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還手把對方打輕傷了是否屬於正當防衞
一、尋釁滋事還手把對方打輕傷了是否屬於正當防衞?
通過鑑定後判斷是否可以屬於正當防衞,屬於正當防衞不會被處罰,但是如果不屬於正當防衞就可能會被作為故意傷害而被處罰。
相關規定:
正當防衞的條件規定:
(一)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
所謂不法侵害行為,是指人所實施的對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的侵襲和損害行為,包括違法和犯罪行為。對下列幾種行為,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衞:(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衞,合法行為包括依照法令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2)對正當防衞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衞:(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衞; (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衞;(5)對防衞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衞;(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能進行正當防衞。因為上述各種行為,有的是正當合法行為,有的是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為。
如果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者進行防衞,則屬於假想防衞。對此種情形的處理,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不同:如果主觀上有過失,並造成法律規定的損害後果,依過失犯罪論處;如果沒有過失,則應當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不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正在進行
正當防衞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實行,這是正當防衞的時間條件。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所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通行認為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應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實行不法侵害時作為不法侵害開始的標誌,但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已經十分明顯、緊迫的情況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着手,也應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所謂不法侵害尚未結束,通行認為是指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説不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威脅合法權益。具體而言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其一,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不法侵害;其二,侵害者被制服或因自身因素等原因已不可能繼續進行不法侵害;其三,不法侵害已經既遂;其四,不法侵害人離開侵害現場。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的“防衞”的,不是正當防衞,而是不適時防衞。對於因不適時防衞而造成損害結果的,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故意或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防衞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
正當防衞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是正當防衞的對象條件。這是由正當防衞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為的非法性所決定了的。對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者實行 “防衞”的,達不到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也不具有正當性,不是正當防衞。對於這種情況,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的,應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四)必須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的正當防衞的主觀條件。非出於這種目的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衞。這是區分正當防衞與防衞挑撥、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這些形似正當防衞而實為違法犯罪行為的關鍵。(1)防衞挑撥,是指為了加害對方,故意以挑釁、引誘等發挑逗他人向自己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衞加害對方的行為。(2)相互進行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於不法侵害的故意而進行的相互侵害行為。需要指出的是,在相互鬥毆中,也可能出現正當防衞的前提條件,因而也可能進行正當防衞:一是鬥毆一方已經放棄侵害,例如宣佈不再鬥毆或者認輸、求饒、逃跑,而另一方繼續侵害;二是在一般性鬥毆中,一方突然使用殺傷力很強的兇器,另一方面臨生命的嚴重威脅。在這兩種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均無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衞,而應視具體案情,應以相關犯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五)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防衞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使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衞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正當防衞的限度條件,是指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別防衞的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過當的一個標誌。
綜上所述,正當防衞在法律上是有特定的限度規定的,如果實在法定的範圍內作出的反抗行為就是可以被認定為是防止自己被傷害的一種正常行為,而除此之外就要為自己打傷對方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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