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槍販被控走私武器罪辯護
案情簡述
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間,玩具槍小販何某先後在廣東省汕頭市、普寧市等地採購仿真槍16批,並以包櫃的方式委託被告人趙某報關出口,趙某安排他人將貨物運輸至黃埔烏衝碼頭,並通過廣州某報關行將上述貨物偽報成體育用品等品名。於2012年11月被黃埔老港海關現場查獲,繳獲槍型物品共計12691支,經廣東省公安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其中有388支的槍口比動能大於1.8J/cm2,為自制氣步槍,具備槍支性能,其餘為仿真槍。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何某構成走私武器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兩罪應當數罪併罰。
辦案思路及心得
丁一元和周玉忠律師共同擔任一審辯護人,分工辯護提出辯護意見認為:1、涉案槍型物不具有《槍支管理法》規定的槍支的本質特徵,不應認定為槍支。2、何某沒有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3、走私玩具槍與走私真槍的軍火商具有本質上的區別,以同樣罪名處罰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4、對公訴機關指控何某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名無異議。5、何某在共同犯罪中屬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何某主觀惡性不大,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犯罪後認罪態度較好,有深刻悔罪表現。
裁判結果
走私武器罪不成立,判決何某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廣州中院的這一判決雖然沒能直接否定陳舊的槍口比動能1.8J/cm2標準,但是該判決照顧到了公眾確實難以知悉該標準的客觀事實,它從犯罪的主觀故意入手,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阻卻了荒唐標準的刑事適用,依然值得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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