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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形式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形式:
1.通關走私,走私分子通過海關進出境,但同時採取假報、偽裝、藏匿等欺騙手段,瞞過海關的監督、檢查,偷運、偷帶或偷寄武器、彈藥。
2.繞關走私,也稱闖關走私,即走私分子不經過國家海關或者邊境哨卡檢查站。
3.準走私,也叫間接走私、牽連走私。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形式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