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構成要件
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構成要件:
1.槍支彈藥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武器、彈藥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武器、彈藥。
2.走私武器、彈藥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武器、彈藥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彈藥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自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武器、彈藥,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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