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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自首司法解釋內容

受賄罪自首司法解釋內容

一個國家的興盛在於管理國家的官員作為,清廉是每一個官員的行為準則,受賄是對於官員來説是應當杜絕的事,如果官員沒有做到光明正大的為人民服務就應該自首改正。那麼受賄罪自首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呢?

一、受賄罪自首司法解釋內容

根據我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準自首。一般自首的成立需要兩個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準自首則需要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但是何為自動投案?何為如實供述?何為其它罪行?對此相關法律規定及其司法解釋均沒有作出明確界定。尤其在司法適用中,經常會出現無法可依、有法無據的尷尬局面,這無形中給具體案件的辦理設置了很大的障礙。受賄罪是最常見的一種職務犯罪,該罪在查辦機關以及罪名的屬性上都具有自身的特點,這也決定了該罪在“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以及“其它罪行”等方面具有自身的特點。

二、自首司法解釋

1、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3)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4)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三、受賄罪司法解釋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2)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3)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4)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構成單位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6)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上文就是受賄罪自首司法解釋內容,受賄罪所追究的形式責任是根據受賄的數額大小而定的,且數額如果巨大到判處死刑,需知道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條件進一步嚴格。受賄罪雖然懲戒力度大,但是自首的話就會進行適當的罪罰減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河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