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的加重情節的定義與理解
搶劫罪是我國目前最嚴重的財產犯罪,所以刑法中對搶劫犯的判刑還是非常嚴重的。若搶劫犯罪事實成立會對搶劫犯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是死刑,還會對搶劫犯作出罰款或沒收財產的要求,具體的量刑情況還要根據搶劫犯不同的情節進行處罰,在我國目前有八種情況會對搶劫犯進行加重處罰,那麼到底是哪八種情況呢?
這個八種情況分別是:入室搶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搶劫銀行或者其他的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或搶劫金額龐大、搶劫使人重傷乃至死亡、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持槍搶劫和搶劫軍用物資、救濟物資。
八種情況都會對搶劫犯進行加重處罰:
第一種情況入室搶劫是指:搶劫犯在比較狹小封閉的空間進行搶劫,一般指的是:他人的生活住所地。因為私人住宅不僅關係到人民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也關係到公民的生活安寧。搶劫犯入室搶劫侵犯的不僅是公民的人身安全還侵犯了公民的財產安全最重要的是入室搶劫還會危害到公民的住宅安全問題。
第二種情況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是指:搶劫犯在公交、大巴、火車、高鐵、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員進行搶劫,這種搶劫行為在損害公民人身權和財產安全的同時對社會秩序帶來了嚴重的侵害影響所以會加重對搶劫犯的處罰。
第三種情況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是指:搶劫犯搶劫正在營業的銀行或者運鈔車等相關金融機構的搶劫行為。這種情況是因為搶劫犯破壞了國家經濟的穩定還會影響民心的穩定,而金融機構還可能關係到國家的金融問題,所以搶劫銀行和金融機構對整個國家乃至社會都有着非常惡劣的影響,必須嚴格打擊,必須加重對搶劫犯的處罰。
第四種情況是多次搶劫或搶金額龐大,其中多次是指:搶劫犯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進行搶劫,而且作案次數大於或等於三次的行為。加重搶劫犯的處罰主要是以搶劫犯帶來的負面影響為主,一般來説搶劫犯搶劫的次數並不能起到加重判刑的決定因素,搶劫的金額、搶劫的手段、搶劫的對象才是決定因素的存在。
第五種情況是搶劫導致他人重傷或死亡是指:搶劫犯在搶劫的過程中為了霸佔財務故意殺人的行為。不管在這個過程中搶劫犯是故意傷人還是過失傷人,不管是故意殺人還是過失殺人都會按照從重處理的方式對搶劫犯進行判刑。
第六種情況是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是指:搶劫犯在搶劫過程中冒用軍人或警察的身份進行搶劫,這種行為不僅危害了被搶劫人的人身權和財產安全還會損害軍警的名譽,對社會秩序造成很大的影響。
第七種情況持槍搶劫是指:搶劫犯使用或佩戴強制進行搶劫,這種行為嚴重危害了周圍公民的人身安全,所以必須要加重刑罰。
第八種情況是指搶劫軍用物資、救濟物資是指搶劫犯對槍、彈藥、炸彈等軍事物資或者救災、救濟的特殊物質進行搶劫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搶劫犯在搶劫前或者搶劫時並不知道搶劫的是軍用物資或救濟物資的話就不需要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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