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提出的量刑有效嗎?
一、辯護律師提出的量刑有效嗎?
是否有效由司法機關判定,首先,量刑辯護是針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而展開的。如果説無罪辯護是以起訴書作為假想敵的話,那麼,量刑辯護則是以推翻或者削弱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為目的的辯護活動。通常,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要麼以“量刑建議書”的形式提出,要麼以口頭“量刑建議”的形式出現。但無論以哪種方式出現,量刑建議都包含着公訴機關所認定的量刑情節,以及根據這些情節所主張的量刑種類和量刑幅度。而量刑辯護的目的,就是要對公訴機關所認定的量刑情節進行證偽,對公訴機關所主張的量刑種類和量刑幅度加以質疑。在一定程度上,量刑辯護也是一種證明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不能成立的辯護活動。但是,僅僅對量刑建議進行質疑或者證偽還是遠遠不夠的。要達到最大限度説服法官作出有利於被告人量刑裁決的效果,律師還要提出本方的量刑情節,
二、量刑處理的具體情況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罰裁量活動。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為前提的。我國刑法對於具體犯罪一般都規定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從而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地裁量刑罰留下了法律空間。因此,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決定是否判處刑罰
犯罪以後,根據有罪必罰的原則,一般都須判處刑罰。但在我國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處罰的制度,根據刑法第37條的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決定判處何種刑罰
刑法對某一犯罪,為適應刑罰個別化的需要,一般都規定了數個刑種以供選擇。因此,在決定對犯罪人判處刑罰以後,進而還要解決刑種的選擇問題,以決定對犯罪人判處何種刑罰。
3、決定判處多重的刑罰
在選擇刑種以後,除死刑和無期徒刑等刑種沒有一定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種: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刑度,因而需要根據犯罪事實及情節,裁量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犯罪分子的最終判決是由審判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的,具體的標準應當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調查取證情況,如果犯罪事實惡劣的則需要從嚴從重進行處罰,所以辯護律師應當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情況來提出合理的量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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