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釋放後的賠償政策是如何計算的?
一、無罪釋放後的賠償政策是如何計算的?
根據具體關押期限來決定國家賠償的具體數額,其標準是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相關法律知識
《國家賠償法》
第18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第33條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二、無罪國家賠償標準:
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於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的;((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編者注)(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三、無罪釋放後的賠償政策:
本案涉及國家賠償法的適用範圍及賠償金額的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以及國家賠償與單位補償的關係等問題。
第一,賠償範圍與賠償金額的確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無罪,原判形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案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再審撤銷張某故意傷害罪的一、二審判決,作出無罪判決時,張某已實際服刑三個月,即原判罪罰已經執行,且撤銷故意傷害罪並非因為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而是因為經司法鑑定張某系輕微傷,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所以,張某申請人身自由被侵犯的賠償符合國家賠償的法定範圍。根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這裏所指的上年度應當是賠償義務機關或者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的上年度。本案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於2002年作出賠償決定,應按照2001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金。< p="">
第二,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根據這一規定不難看出,再審改判無罪的,如被告人不上訴,未經第二審程序,一審判決生效的,原一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的,二審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此案一審宣判後二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因此,本案應由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
第三,國家賠償與單位補償的關係問題。國家賠償與單位補償是性質不同的兩回事,不宜混為一談;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因被偵查、檢察、審判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獲得國家賠償。這對每一個受到司法機關違法侵害的人都是普遍適用的,不管該賠償請求人是否獲得了單位補發的工資,都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對該賠償請求人給予賠償。因此,儘管張某系鐵路職工,可以按照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請求補償工資,但工資補償不能代替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支付其賠償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罪釋放使公民的利益受到損害的一般都是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而且在賠償的時候就要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一般對於國家的賠償都是按日來進行計算的,所以,國家的賠償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不符合條件就不能得到該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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