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一、詐騙罪的無罪辯護詞怎麼寫?
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詐騙罪的無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內蒙古某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Y某的委託,指派本律師擔任Y某詐騙案的一審辯護人。本律師接受指派後,查閲了案卷資料,會見了被告人,並結合庭審情況,對本案有了詳盡的瞭解,現依據本案的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的觀點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有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庭應當依法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
1、認定被告人詐騙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因此,審判機關有罪判決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必須清楚,證據必須確實充分。
也就是説,作為定案的證據,必須是已查證屬實客觀存在的,同案件存在客觀聯繫的事實,案件中每一個證明對象都有必要的證據證明,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的事實不能認定,整個案件的全部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應當得到合理排除,根據全案證據得出的結論,必須是肯定的唯一結論,必須排除其他任何可能性。
結合本案來看,公訴機關指控詐騙罪是否成立,關鍵在於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也即被告人是否具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就本案的具體情形而言,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的11萬元款項的用途是什麼,是借安排工作之名非法佔有,還是用於承攬工程。
2、控方證據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零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
(1)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2)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本案中,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被告人曾與Q某有過11萬元的經濟往來憑證,雙方談過消防工程,也許在飯桌上聊過找工作的話題。但此11萬元是否是被告人以找工作之名非法佔有的,根本無任何證據證實,致使這一事實處於或然狀態。
與此相反,辯護人認為,就案卷證據來看,被告人與Q某合作承攬消防工程項目的可能性難以排除,所以説Q某的陳述及其親友的證言不但是孤證,而且也存在嚴重瑕疵,致使本案待證事實處於或然狀態,無法排除各種合理懷疑。
3、請法庭依法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
首先,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無罪推定,疑罪從無原則的精神和要求,司法機關承擔刑事責任的證明責任,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承擔有罪的證明責任。如證明不了有罪,或有罪的證據不充分,有罪無罪難以確定時,應做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解釋,按無罪的處理,分別做出撤案、不起訴或無罪判決。辯護人認為,現有定罪的證據存在難以排除的諸多疑點。請法庭對被告人Y某依法做出無罪判決。
其次,真正的詐騙嫌疑人M某還沒有歸案,被告人和其引薦人Z某一直在全力尋找,M某的出現將會還事情於真相大白。被告人本身也是受害者,但其並沒有佔有Q某財物的故意和事實,但在開庭前,已經將收取的Q某的11萬元分兩次全部退還給了Q某,Q某本人也對此表示了諒解。
辯護人
日期
為保證辯護人能充分執行辯護職能,履行辯護職責,法律賦予辯護人一系列訴訟權利。主要包括:獨立辯護權、閲卷權、會見通信權、調查取證權、司法文書獲取權、獲得通知權、質詢權、辯論權、控告權、拒絕權及其他權利。辯護人在享有上訴訴訟權利的同時需要承擔下列訴訟義務:恪守職責,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義務;保密義務;正當執業的義務;遵守法庭規則的義務;律師的法律援助等義務。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詐騙案件的時候,檢方會出具公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如果想做無罪辯護的話,要在辯護詞中提出證據不足,關鍵證據缺失,詐騙事實也不清晰。根據刑訴法規定,證據不足以定罪的,法院應該做出無罪判決,釋放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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