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歐和尋釁滋事那個嚴重?
現在一些年輕人爭強好勝,遇到一點事情就產生口角,甚至是大打出手,打架鬥毆。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同樣,有的人每天無所事事,對社會不滿,通過破壞公眾財物尋恤滋事,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會展開調查。那麼,打架鬥歐和尋釁滋事那個嚴重?我們通過本文進行個具體瞭解。
一、打架鬥歐和尋釁滋事那個嚴重?
這兩罪都是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罪名。確定哪個罪名重的方法,要看法定最高刑,法定最高刑高的為重。如果法定最高刑是相同的,要看法定最低刑,最低刑高的為重。聚眾鬥毆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而尋釁滋事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當然是聚眾鬥毆罪罪名更重。
1、《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鬥毆的;
(2)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眾鬥毆的。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在尋釁滋事活動中的行兇傷人、搶奪財物、毀壞公物、侮辱人格等,同傷害罪、搶奪罪、毀壞財物罪等,在客觀上幾乎沒有任何區別,要分清尋釁滋事與上述犯罪,關鍵看主觀動機。如果是出於貪利而非法佔有公私財物,或者為了泄憤、報復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構成搶奪罪、故意毀損公私財物等侵犯財產罪;如果是為了向社會挑戰,故意破壞公共秩序而公然搶奪或毀損公私財物情節惡劣的,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是為了尋求精神刺激或變態心理的滿足隨意毆打他人,就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理取鬧,破壞公共秩序,尋求精神刺激,就構成尋釁滋事罪。
綜上所述,打架鬥歐和尋釁滋事都屬於違法行為,嚴重者構成犯罪,刑法中也有相應的罪名。論打架鬥歐和尋釁滋事那個嚴重,要看具體犯罪情節,如果單純的比較,則打架鬥毆嚴重一些,其最高量刑在十年有期徒刑。而按照刑法規定,尋恤滋事罪的量刑最高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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