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釋放留案底或不良記錄嗎?
一、無罪釋放留案底或不良記錄嗎?
《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僅是刑事拘留,沒有判處刑罰的,不算有犯罪記錄,也就沒有案底。無罪釋放是絕對沒有案底的。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無罪判決和免除刑罰的判決由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判決宣判後,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但無罪和免除刑罰判決一經宣判,就應該釋放在押被告人。這主要是由於羈押被告人的理由已不復存在。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告人採取羈押這種強制措施,目的在於被告人逃避審判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無罪或 者免除刑事處罰,是以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雖構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規定免除刑事處罰為前提。在這種前提下,對被告人繼續羈押已喪失法律根據和條件,若 繼續羈押就會侵犯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另外,在執行無罪判決後,人民法院應當做好被告人的善後工作,及時恢復無罪公民的名譽,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無罪釋放的情形有哪些?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綜上所述,當事人被無罪釋放可以發生在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及法院審理環節中。如果法院宣告無罪,應當及時辦理釋放手續,不得繼續羈押。對於無罪釋放的的當事人,不會留下案底,不影響今後的生活和工作。當然,其被無罪釋放只是免於刑罰,還可能被治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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