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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守所拘留10多天無罪釋放有案底嗎?

一、去看守所拘留10多天無罪釋放有案底嗎?

去看守所拘留10多天無罪釋放有案底嗎?

(一)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訴大家,無罪釋放是絕對沒有案底的。

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又稱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在我國法律中一般指有過刑事犯罪前科的檔案記錄,而該犯罪檔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門保存。

(二)根據《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的規定,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

1、 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 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由此可知,撤銷刑事案件決定、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均不屬於犯罪記錄,不會留下案底。

(三)《公安機關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 本法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

1、行政

(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

(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1、刑事

(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

(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

(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想要對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必須是有重大犯罪的罪嫌疑人才行,而且要有證據證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此時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院可以做出拘留的決定。而反之,如果因為證據不足,或者是不能認定有罪的,那麼要做出無罪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