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算不良記錄嗎?
一、行政拘留算不良記錄嗎?
不良記錄就是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的案底。被拘留過,但沒有經過法院開庭審理、宣判有罪的法律程序,可以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記錄指的是經法院開庭審理,並判決有罪,這才有犯罪記錄。僅是被拘留,當然不能認定有犯罪記錄。
二、行政拘留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範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採取的懲戒措施;後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採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於司法拘留。後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於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三、法律依據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
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於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公民在辦理出國簽證以及考取事業單位時都會按照規定提交無犯罪證明,那麼開具無犯罪證明也要當事人持相關證件到當地的居委會或者當時的公安機關辦理即可,因為行政拘留是會短時間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權,目的也是為了對犯罪嫌疑人起到一定的懲戒作用,所以也不屬於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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