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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的辯護要點是什麼?

一、挪用資金罪的辯護要點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的辯護要點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的辯護要點是被告人構成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案件應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有其他酌定從輕情節的,例如:被告人未將所挪用的資金用於改善自家貧困的生活,被告人認罪態度積極,自始至終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等。

二、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相關法律依據有哪些?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1、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對象則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本單位的資金,是指由單位所有或實際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貨幣形式表現出來的財產。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日常生活當中現在挪用單位的資金,那麼需要承擔起一定的刑事責任,當然在這個刑事訴訟過程當中的話,對於當事人可以請一個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辯護的要點,就是圍繞着自己存在着從輕的情節可以寫減輕處罰,或者是進行無罪辯護也是可以的。

標籤:挪用資金 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