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挪用資金無罪辯護詞的結構有哪些
一、企業挪用資金無罪辯護詞的結構有哪些?
(一)標題。可寫“關於×××(人)××××案的辯護詞”。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罪是否適用緩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1、挪用資金數額40萬元以上或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15萬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贓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4、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應強烈的。
法律上肯定是有挪用資金罪這個罪名的,無罪辯護詞和罪輕辯護詞的結構可以説是一模一樣的。但在我國這樣的司法體制下,和公訴方反其道而行之做無罪辯護的行為,充滿着各種各樣的法律風險和難度。一旦辯護不成功,辯護結果反而會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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