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無罪辯護的要點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劣藥罪無罪辯護的要點是什麼?
1.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銷售偽劣產品的故意。
2.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現有證據不能證實行為人構成犯罪。
(一)物證來源不明且與其他證據不能互相印證的,無法作出合理説明或者解釋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矛盾,且定罪證據與主要案件事實上存有疑點,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3.行為人主觀上不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為目的,客觀上未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且涉案行為與造成產品不合格之間無因果關係。
4.涉案產品如未經鑑定或者鑑定程序無效,依法不能認定為偽劣產品的,確因生產、銷售行為存在過錯,可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經濟糾紛。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的構成要件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方面
本罪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藥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權利。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行為。所謂“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藥人殘疾或者其他嚴重後遺症,或因服用劣藥延誤治療,致使病情加劇而引起危害、死亡等嚴重後果。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體方面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
生產、銷售劣藥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分為兩部分:一是行為人明知其生產或銷售的是劣藥而且其生產或銷售劣藥的行為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結果;二是行為人對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即本罪只能由間接故意構成。如果行為人對嚴重危害的結果採取積極追求的態度,構成其他更為嚴重的犯罪。從司法實踐中看,本罪大多具有牟取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所以無論出自何種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對於生產銷售偽劣藥品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有關藥品管理規定的行為,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司法機關也需要根據實際的調查取證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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