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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明知辯護詞由幾部分組成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明知辯護詞由幾部分組成?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明知辯護詞由幾部分組成

一)首部

(1)標題。首行要寫明標題

(2)稱呼語

(3)前言。主要包括三項內容:

1、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出庭的根據;

2、辯護人在出庭前進行了哪些工作、辯護內容的來源;

3、辯護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具體表述如:“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省××市××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之親屬×××的委託,指派我擔任××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仔細查閲了全部案件材料,並會見了被告人,還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經過認真的調查和嚴密的分析,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諸多疑點,難以定案。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二)正文

在具體制作辯護詞時,應當分以下幾部分:

(1)辯護的理由、觀點。(是辯護詞的核心內容。是辯護人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所要闡明的主旨,應該從被告人的行為事實出發,對照有關的法律規定,論證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應該予以減輕甚至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和根據。因此,通常是要圍繞是否構成犯罪,屬於何種罪名,有無從輕的法定條件以及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問題展開辯論和論述。)

(2)結束語。結束語是對辯護詞的歸納和小結。一般講兩個內容:一是辯護詞的中心觀點,如無罪、有罪但罪輕等;二是向法庭提出對被告人的處理建議。

三)尾部

尾部應當寫明辯護人的姓名以及發表辯護詞的時間。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是非法傳銷活動還故意參與其中的這種行為肯定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不過,每一起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犯罪行為都不盡相同,我們只知道犯罪嫌疑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其他關於案件的重要信息全部都不得而知,所以,針對性的辯護意見只能由辯護人來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