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優秀辯護詞怎麼寫?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優秀辯護詞怎麼寫?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優秀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某某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並徵得被告人張某的同意後,擔任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本辯護人對起訴書認定的張某的犯罪事實以及罪名有異義,並且認為被告人張某具有減輕以及從輕處罰的情節,現依據法律和事實並結合庭審過程,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合議時參考。
1、本案並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張某發展了下線楊某
被告人張某並不是自願參加傳銷組織的。張某並沒有發展過任何的下線。起訴書指控楊某是張某的下線,事實上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雖然楊某在庭審中也説其是張某的下線,但是在楊某訊問筆錄的第204頁、207頁、212頁,都供述説他是被一個叫某某的網友騙到某地的,是某某發展他進傳銷組織的,某某是他的上線,這和楊某在庭審中所説的相互矛盾。因此,楊某在庭審中的供述與以前的供述相互矛盾,其供述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此外,在2014年4月15日的陳某的訊問筆錄中,陳某供述張某和楊某同是馬某的下線。由此可見,證據之間是相互矛盾的,也就是説並沒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楊某是張某的下線。
2、被告人張某並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被告人張某並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懲罰的是傳銷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張某並不是傳銷組織的組織者,也不是領導者。因此,張某並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1)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2)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3)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4)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3、被告人張某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張某並不是自願參加傳銷組織的,並且參加傳銷組織的時間較短,在組織中所起的作用較小。張某並沒有發展過任何的下線。在起訴書及傳銷人員網絡關係圖中,都認定楊某某是張某的下線,但是在張某與楊某某的供述都沒有提出張某發展了楊某某。對於張某名下的其他下線並不是張某發展的,而是從其他人的名下轉移到張某名下的。因此,張某沒有發展過任何的下線,在組織中所起的作用較小。
4、被告人張某當庭表示認罪伏法,悔罪真誠深刻。
被告人張某歸案後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立志痛改前非,並在庭審中表示認罪伏法。為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第3條第7款的規定,對於當庭認罪的,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張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説明案件的情況。根據《刑八修正案》即刑法第67條第3款關於“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輕處罰。”可見,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從寬”這一情節。
綜合以上,懇請法庭減輕對張某的刑事處罰。
此致
某某區人民法院
辯護人:徐某某
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怎麼判刑?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綜上所述,傳銷活動是違法犯罪的,如果當事人被起訴到法院,其應當儘快的委託律師辯護。在辯護詞中,針對檢察院的指控,律師應當從組織傳銷的情節、程度較輕、當事人有認罪態度等方面展開,利用證據來爭取一個從輕處罰的機會,如果請求法院判處緩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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