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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領導傳銷罪辯護詞怎麼寫?

組織領導傳銷罪辯護詞怎麼寫?

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被捕後,嫌疑人還是和其他犯罪一樣,有請律師辯護的權利的。可是,此類案件較少,辯護詞也比較少見。在人們遇到此類案件時,往往不清楚辯護詞怎麼寫。那麼,組織領導傳銷罪辯護詞是怎樣的呢?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為了幫助讀者瞭解組織領導傳銷罪辯護詞怎麼寫,特意收集了相關案例的辯護詞,希望給您一些參考。

被告人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受××委託,××××律師事務所指派我們作為被告人××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的一審辯護人蔘加訴訟。接受委託後,我們查閲了案件的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有了全面瞭解。現根據庭審情況,依照法律規定,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對被告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沒有異議。但認為其具有如下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一、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情節。

(一)並未組織、領導整個恆大片區八個團隊。

1、被告雖擔任恆大片區八個團隊能力總監,但此係高層安排,非自己主動請纓,積極從事。該片區組長之下其他窗口,如申購統計、教育總監、教育總監配合、自律總監、自律總監配合、經晨總監亦均系高層老總直接指定及任命,所有人員實行輪崗制,不定期更換人選,被選定的人員只得服從,必須執行,不能拒絕。

2、能力總監僅為虛名、掛名而已,並無實權。在這短暫期間,被告每天從事的工作僅為打電話,上載下達。高層有什麼決定、指示或要求,其與其他窗口,反饋給下面,作用類似於傳話筒性質,其自身並無對片區能力管理方面的決定權,也沒因此獲得工資或勞動報酬。

3、從201×年×月×日至案發的同年同月×日,被告擔任片區能力總監的時間較短,僅二十三天,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 因此,自始至終,被告一直處於受人領導、受人指揮、受人安排和管理的狀態,而非組織、領導了恆大片區八個團隊。

(二)被告組織、領導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未達120人以上。

起訴書指控恆大片區八個團隊參與傳銷人員累計425人,是根據每個團隊自律總管對其所在團隊統計後所得出的結論。但本辯護人認為,該數字不具有準確性。

1、眾所周知,傳銷組織若想發展壯大,參與人不斷增加是重要方式,他要求新人源源不斷充實進來。本案傳銷組織管理鬆散,不限制人身自由,人員流動頻繁,流失嚴重,參與人員為儘快獲得提升,直至升級為老總級別,便產生了虛報人數,故意拔高人數的情形;或者借用別人身份證,冒用他人身份,自己出資購買份額。比如,被告團隊下面的××,因發展不到下線,便借用兩案外人的身份證,由被告出資,讓××獲得上升機會。諸如此類,八個團隊中比比皆是。

2、是否有425人蔘與傳銷,值得商榷。我們沒有看到425人的身份信息,如户口簿、身份證、駕駛證社保證等能證明其身份信息的證件;有證件的參與人又有多少是自願加入,而非將證件給他人使用;參與人員有無申購單或申請書,有無轉賬給上層人員的轉賬憑證,有無學習記錄、上課記錄及個人總結,有無環環相扣、缺一不可的參與人員證言,及參與傳銷活動的其他痕跡。若僅有姓名,無法確定此人是否存在,更不能認定其是否參與傳銷。故,在認定恆大片區參與傳銷人員的人數問題時,應在查明上述事實基礎上,將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剔除。 但通觀本案所有證據材料,公訴機關直接認定為參與人員為425人,或者超過120人,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應認定被告人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事實。

(三)關於收取傳銷資金金額問題。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傳銷活動人員傳銷資金數額累計約200萬元,亦屬事實認定不清。既然無法從證據角度認定參與傳銷人員人數,就無法確定參與人員交納的傳銷資金。此200萬元系僅根據被告的供述與辯解,亦或是公訴機關自己推斷而來。檢察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要求查明被告人獲利情況及收取傳銷資金數額的偵查提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的回覆,也能反映出兩機關在該問題上模稜兩可的狀況。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對所有案件事實的認定,應當重調查研究、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公訴機關對被告收取200萬元傳銷資金的證據不足,不應認定。

(四)被告未曾因傳銷活動受到過刑事處罰;也未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更無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因此,綜合以上四點,按照公通字〔2013〕37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被告人的行為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情節。

二、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一)被告團隊參與傳銷人員人數問題。 公訴機關指控該團隊先後有32人蔘與傳銷的證據不足。根據公安機關向團隊成員所收集的證據材料,根本無法證實該32人的姓名及身份。至於×××繪製的傳銷圖,其中存在大量“不知姓名”的人士,也無其他證據相佐證,加之××名下的兩人,是用其身份證辦理虛假申購,被告出資,並非自己的下線。圖中提到的××在案發時已超過50週歲,不符合該傳銷組織要求參與者年齡在22至50週歲的規定。因此,公訴機關沒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該團隊累計有32人蔘與。

(二)被告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其自始至終坦白交代自己所涉嫌的犯罪行為,並無隱瞞,且當庭表示認罪,後悔自己的行為給國家、給家人、給親朋帶來的傷害,態度誠懇。

(三)被告人主觀惡性較小。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因對該行為的刑事違法性產生錯誤認識,受邀約參與進來,而非明知是傳銷組織,報着騙錢的目的加入。作為一個地道的農民,發展其妻子作為下線,並投入其全部積蓄,獲利數額尚不足以支付平時的生活開支。直至晉升為直總後,才懷疑自己上當受騙。本想退出,但考慮到下面人員的境遇,目前的現狀,也只得苟延殘喘。如今自己身陷囹圄,家徒四壁,受害人經常上門討債,家人為此苦不堪言。

(四)被告人沒有限制參與人員的人身自由,也沒有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行為,更沒有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其他惡劣影響。且系初犯、偶犯,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活動記錄。

(五)被告目前的境遇跟國家有關部門的放任也有一定關係。整個大恆大片區及其他片區如此之多的外地人,吃喝拉撒,轉賬匯款,開會聚集,相信當地政府及其部門不可能不知道一點訊息。既如此,應早點介入,告知其行為違法性,對其進行法制教育,並將其遣散回家。而非在起初階段放水養魚,放任不管,任其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再通過刑事追究的方式進行打擊。 綜上所述,做為被告人被告的辯護人,我們建議合議庭充分注意上述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的辯護意見,依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對被告人徐某,在一年有期徒刑範圍內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事務所

律師:××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組織領導傳銷罪辯護詞需要寫明相關嫌疑人犯罪詳情、減輕刑罰理由以及辯護律師的相關情況。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您還可以訪問本站網站,諮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