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關於傳銷組織層級及人數的認定問題
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併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脱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脱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係圖,銀行賬户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鑑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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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同一地點連續盜竊的應該怎樣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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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咋樣判斷是否會構成生產偽劣種子罪?
律師解析:構成生產偽劣種子罪: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農用生產資料質量的監督管理制度。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農、林、牧、漁等生產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等農用生產資料,致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3、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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