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無罪辯護

應當從輕追究責任的情形

我國是一個法律大國,遵規守法是我國的國之根本。俗話説,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法律之於國家與國家之法律是同等重要的,二者相輔相成、相互依存。法律離不開國家,因為法律是國家成立的基本,國家也離不開法律,因為法律是為了保護廣大人民安全的最重要的工具,是為了讓這個社會在變得更好的途中運行所不可缺少的樞紐。人犯了法就要得到懲罰,執法者他們根本就是法大於情,但是不是所有的一切罪過都不能從輕而處理,那麼當發生了什麼違法情況的時候其法律責任應該從輕追究呢?

應當從輕追究責任的情形

人們發生以下情況的時候應當從輕減輕懲罰。

第一,受他人脅迫而做出一些違法的事情,並且在案發之後積極配合警方進行調查的,違法情況是屬於輕度的,並且沒有對他人造成什麼嚴重的後果則可以考慮從輕處罰。

第二,違法者年齡未滿十四周歲。因為十四周歲的孩子其生理心理髮育還不夠完全,他們不能夠明白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屬於違法的,是對他人能夠造成傷害的,所以當時如果是十四歲的孩子發生了違法的情況,一般情況下都讓其監護人進行嚴加管教而不給予行政上的處罰。

第三,具有精神病的患者。如果某個人在某個地方發生了一系列的違法情況並且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話,按理説對此人處罰應該是相當嚴重的,但是如果這個人是患有精神病的患者則他所承受的法律責任另當別論。如果此人他所做出的一系列的違法情況是在自己所不能控制的情況下,並且是在自己所不明白的情況下所做出來的時候,不對他給予行政上的處理,但是如果他只是間接性的精神病,對自己所做的違法事情的時候是處於精神狀況良好的情況下的時候則給出行政上的處理,但是如果,違法程度都是屬於輕微狀況,並且沒有對其造成很嚴重的後果則不給予行政上的處理。

第四,如果犯罪人違法但卻因為某種原因導致行動終止或者未遂的情況一般都是可以從輕處理的。

第五,對於自首者。如果犯罪人在案件發生之後,警方並沒有調查出犯罪人的時候,自己去公安處自首,説出自己一系列的違法情況,供求自己的罪行,並且同意接受處罰,而且願意協助警方去追查其他的人,主動將自己所犯罪得到的一系列的經濟上的東西,或者一系列有價值的東西上交給公安處。如果他協助其警方捕獲到了其他犯罪人,那麼他這種情況就屬於立功則可以減輕其行政上的處罰。

第六,如果對於犯罪人或者被告人,因為某種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則可以不追究其刑事上的責任。

第七,如果時間已經過了追訴時間的有效期,其中一方已經進行了撤訴,六或者七犯罪人的情形不是很嚴重,對其造成的傷害也不是能夠認為是構成重大犯罪的時候則可以考慮從輕處理。

以上內容就是對違法但是能夠從輕處理的情況上的一個總結,希望大家能夠注意。

標籤: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