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權處置財產嗎
有處置權,但應分情況考慮。
一、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一方當然有權處分,但是重大事項還是需要徵得對方同意。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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