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者可追究中介責任的情形
現在的購房者在購買二手房過程中,大部分都是通過中介公司購買的,因此,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以及專業程度在很大程度上與房屋買賣糾紛有很大關係,為此,現特列舉以下幾種需要中介機構承擔責任的情形:
(1) 刻意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 (2) 未履行提醒、告知義務; (3) 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風險; (4) 產權信息等審查不到位; (5)
慫恿簽訂陰陽合同; (6) 虛構社保、規避限購令。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四條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五條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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