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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

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不追究形式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了對於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20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超過上述法定追訴時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這種特赦令具有終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
4、依照刑罰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為前提。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對這類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擊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標籤:刑事責任 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