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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法益侵害的具體是什麼

受賄罪法益侵害的具體是什麼

受賄罪法益侵害的具體是什麼

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即職務的廉潔性。

受賄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

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係。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 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併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按照相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受賄罪中的行為哪些可以數罪併罰

(一)受賄罪侵害的法益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並在此之前或之後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都使其非法收受的財物與許諾實施的職務行為之間形成了明確的對價關係,這無疑嚴重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為他人謀取利益”仍然是受賄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其最低的內容要求是許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很顯然,客觀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已經是超出受賄罪構成要件之外的行為,與受賄行為不具有重疊關係,故行為人實施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理應與之前的受賄罪並罰論罪。

(二)受賄罪主要根據犯罪數額的不同來確定法定刑幅度,而其他犯罪情節只能在由犯罪數額所決定的法定刑範圍內起作用。

國家工作人員在受賄中為他人謀利所構成的其他犯罪,通常都是較為嚴重的瀆職犯罪。只有對受賄罪與瀆職犯罪進行並罰,才能在刑罰的裁量中同時兼顧到犯罪數額與其他犯罪情節,也才能真正貫徹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

(三)刑法另有規定的應依照其規定。

隨着社會的不斷髮展,網絡的強大,越來越多的媒體進行曝光國家公職人員進行受賄的事情。更多的人開始關注受賄的事情。受賄是違法行為,尤其是事業單位的員工和有公職的員工,一旦被發現不但要接受刑事處罰還需要進行開除公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