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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辯護詞格式具體是什麼

受賄罪辯護詞格式具體是什麼

受賄罪辯護詞格式具體是什麼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律師事務所受被告人李XX的委託,指派我擔任李XX的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託後,依照法律規定會見了被告人並查閲了案卷,瞭解本案案情。在今天下午的審理中,我又作為辯護人蔘與了法庭調查,現就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李XX構成受賄罪,但除數額外,其它情節輕微,理由如下:

1)、李XX收受林洪5萬元人民幣,並非索賄。我注意到公訴書並沒有指控李XX索賄。辯護人贊同公訴機關實事求是的態度。同時提請合議庭注意李XX收受林洪5萬元人民幣是被動的收受他人的錢財。所有均表明,李XX從未向林洪開口要錢。

2)李XX收受林洪5萬元人民幣,並沒有直接利用其職權,只是利用了其職務上的影響。

林洪在起訴卷第78頁交待其送錢給李XX的動機時説:我在承建這個工程時,李XX是三亞中行的副行長,是這個工程項目基建小組的成員之一,經常到工地察看工程進度,同時負責工程進度款的拔付,所以送錢給她。

據當時行長覃志新的交待(起訴卷P86-87),施工方領取工程款的程序是,先由施工方填好工程進度表,交由基建小組的朱興烈簽名後,就交給副行長李XX審批簽名,然後由行裏的財務人員辦理轉帳。工程款的支付,李XX都會跟我説,至於我是否在工程進度表上籤過名,我就記不清楚了。

但在本案中,檢方不能提供出有李XX簽字審批工程款的書面證據。這不能排除銀行工作人員是在覃志新的授意下直接進行拔行的。也就是説,在審核工程款的過程中,李XX這個環節在程序設計上是存在的,但實際中是否被越過,還難以認定。雖然,一些供述材料表明,李XX批過字,但僅憑口供確定,在證據上是有缺陷的。

因此辯護人認為,檢方只能證明李XX擁有收受他人錢財的職務,但不能證明李XX實際行使該職務而收受他人錢財。也就是説,林洪向李XX送錢,主要是受李XX所在職務的影響,而李XX收受他人財物,利用的也正是這種職務上的影響。這兩者之間,在犯罪情節上應該是有所區別的。

受賄罪的辯護詞,在有關的案件處理中需要自己注意有關的規定,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才會有着符合規定的格式,辯護詞的書寫與闡述,一般情況下是有關的當事人按照有關的程序尋找專業人士進行的有效的活動,所以自己要多加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