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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罪證據不足會怎麼樣?

行賄罪證據不足會怎麼樣?

一、行賄罪證據不足會怎麼樣?

行賄受賄是刑事犯罪,必須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法院才可以依法定罪量刑,而沒有經過法院判決有罪的,不得認定有罪,也就是説,沒有證據,行賄受賄事實將無法證明,應當認定為無罪。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行賄罪調查取證的方法:

1、運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時取證。受賄犯罪固有的特徵,決定了它具有一定的偵查難度。受賄嫌疑人在實施受賄行為後或察覺司法機關追查時,往往會想方設法破壞、轉移、偽造乃至毀滅證據,也往往會利用延長時間編造假情況、假情節,或與行賄人、知情人串通,訂立攻守同盟。

2、克服“口供情節”,拓寬思路,跳出證據“一對一”的誤區。長期以來,在實踐中口供一直擔任着“證據之王”的角色,不少人認為,受賄案件中受賄事實的證據,主要靠嫌疑人的口供,再以供取證,獲得行賄人或知情人的證言,除此之外,別無它證,如果沒有知情人而只有嫌疑人的交代和行賄人的證言,就形成了證據的“一對一”,在這個證據的鏈條上,任一端出了問題,就難以認定受賄事實。

3、善於發現翻供證人證言中的矛盾點,併合理加以利用。受賄案件中作證後又翻供的證人,大多是出於覺得嫌疑人有恩於己或受到脅迫、説情,產生顧慮從而翻供,證人翻供後所作的證言,往往已經和嫌疑人抵賴的事實情況達成一致。

4、強化指揮作用,將辦案人員整合成高速協調運轉的整體。

行賄罪相對於其他的案件有一個特殊性,就是行賄方和受賄方不一定是敵對的狀態,在很多的情況下,他們是同一個陣營的,這就給公安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的工作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對事實難以認定,很多的情況下,還會出現翻供的情況。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