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行為是貪污行為,哪些行為算貪污
一、什麼行為是貪污行為?
貪污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主管、管理、經手公共財物等職務之便,採取侵吞、竊取、騙取等非法手段將公共財物據為已有的行為
二、哪些行為算貪污?
哪些行為算貪污,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吞財物。行為人將自已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歸自己或他人所有。侵吞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將自己管理或經手的公共財物加以隱匿、扣留,應上交的不上交,應支付的不支付,應入帳的不入帳。二是將自己管理、使用或經手的公共財物非法轉賣或擅自贈送他人;三是將追繳的贓款贓物或罰沒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據為私有。
二、竊取財物。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自己管理的公共財物非法佔有。也就是監守自盜。如果出納員僅是利用對本單位情況熟悉的條件,盜竊由其他出納員經管的財物,則構成盜竊罪。
三、騙取財物。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例如出差人員用塗改或偽造單據的方法虛報或謊報支出冒領公款,工程負責人多報工時或偽造工資表冒領工資,收購人員謊報收購物資等級從中騙取公款等。四、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方法。
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迴貪污。即國家工作人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內外勾結,將自己管理、經營的公共(國有)財物以合法形式,轉給與其勾結的外部人員,然後再迂迴取回,據為己有。
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
3、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時,將賣方以購貨款中抽出一部分作為回扣的款項佔為己有的行為。
4、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即行為人在為本單位購買貨物、推銷產品等經濟活動中,在與他人簽訂經濟合同時,雙方惡意串通,提高合同標的價格,然後將抬高的差價私分等。
5、間接貪污。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使用單位僱請的工人為自己幹活等。
6、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
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污。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運用新的科技手段進行貪污的行為。主要有:銀行工作人員利用微機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技術手段侵吞股金、紅利等。
其中我們還要注意,要是國家工作人員本身是挪用公款,但之後卻攜帶公款潛逃了,這樣的行為也是會被認定為貪污行為的,達到了規定的數額標準之後,自然會按照貪污罪來依法定罪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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